【記者陳岑嘉/台南】為持續鼓勵市民選用低汙染車輛,推動永續發展並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配合中央修正《使用牌照稅法》,本市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持續提供市民實質稅賦優惠。

財稅局表示,依據114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規定,公告延續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措施,免稅期間如下:

˙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財稅局說明,凡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且車籍地址登記於臺南市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將由財稅局主動辦理延續,民眾無須提出申請,請市民安心使用。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有疑問,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