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俊仁/台北】日前媒體報導高雄市鹽埕警分局接獲大陸地區廣東省某縣之基層派出所寄發的公函,內容為轉送台籍人員在當地犯罪的拘留通知書,逕自解讀為大陸公安指揮我警方辦案,法務部以其偏差之認知恐有誤導民眾之嫌,特予澄清。
法務部表示,為加強對兩岸往來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維護人民權益,兩岸就已方人員在對岸遭受人身自由之限制時,應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與「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文件)」,在最短時間內通報、通知對方相關訊息,以迅速轉知家屬,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合法權益,對於維護國人權益發揮了積極正面的意義。
法務部指出,從協議簽署6年來,雙方已相互通報逾7,300件,法務部與中方主管機關議定處理模式,並授權我方刑事警察局等司法警察機關執行相關作業。在此龐大且密集的通報、通知作業中,一切依規定處理,並無相互矮化之情事。此次中國基層公安機關(派出所)囑請我方警察機關轉送拘留通知書未依協議程序操作,係單純事務執行上之錯誤,我方接獲機關僅須依程序轉知刑事警察局,循授權窗口向陸方反映改正即可。法務部說,觀諸其內容無關於案件之實質偵辦,何來上下科層之指揮關係?如過度解讀,不僅無助於家屬對通報、通知訊息之需求,誤導國人觀感,更影響兩岸司法及警察機關間為執行人身自由通報、通知作業所建立之信賴關係。
法務部強調,兩岸間依據協議所為之各項合作,均嚴守協議架構,本於尊嚴、對等、互惠原則進行,期能有助於台灣之整體利益並建立兩岸司法及警察機關間之穩定關係,請國人放心。201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