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碩彥/台北】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罷免民意調查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資料。違者,依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6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指出,前述公職選罷法相關規定,旨在維護投票人在民調禁制期與投票日當天,得以保持冷靜理性自主而有不受外界任意干擾之環境與空間,尤其是罷免與選舉相關宣傳就罷免正反雙方而言又未必相同,故請國人遵守前開法律規定,以避免觸法;至於,有若干媒體報導自行下標告急或搶救等等均屬不可一節,顯已誤解罷免民調相關規範及選務機關之完全說明,當予以嚴正澄清;蓋選務機關係說明具體個案是否該當於民調或僅屬自行推估一節,並沒有辦法一概而論,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若有檢舉案件,仍須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

中選會舉例,若是民意調查資料於前述禁制期內在網路相關社團討論、發布或討論等,或媒體報導加以引用等,就可能會觸法;請民眾記得投票前10日起,依法並不能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此次罷免案的相關民意調查資料。又投票日當天則不可有競助選活動或罷免宣傳活動,則另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所明定,也請國人遵守法律規定,以避免觸法。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