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宜君/台北】農曆年後是勞工轉職高峰期,勞動部提醒勞工朋友,依法於離職時可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作為求職或就業的工作資歷證明,雇主不得拒絕。如果雇主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勞動部呼籲雇主切勿違法,共同維護勞工權益。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所以,不論勞工離職的原因是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等事項,雇主都應依照勞工的請求,盡速發給服務證明書。此外,如果勞工是在離職一段時間後,才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雇主依法亦不得拒絕。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服務證明書為求才的事業單位瞭解及評斷勞工工作資歷是否符合徵求條件的重要依據,勞動部已於83年4月18日(83)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釋說明,服務證明書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事項為主,主要考量該等事項為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中工作的客觀事實。雇主如欲於服務證明書中記載前開函釋所列四項應記載事項以外的內容,例如:考績評價、終止契約事由、獎懲紀錄等,則應尊重勞工意願,方得為之,不得逕自登載。

勞動部強調,勞動基準法第19條屬於強制規定,雇主負遵守的義務,勞動部與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除將持續加強向事業單位宣導及落實勞動法令外,如果勞工朋友因雇主未依法發給服務證明書,或是對於服務證明書記載內容發生爭議,可立即檢附相關事證向當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勞動權益。(申訴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8700/nodelist)。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