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碩彥/台北】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31)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意圖強行通過由該黨立委游顥提案修法,將中國青年救國團排除於附隨組織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適用範圍之外。對此,不當黨產委員會今日痛批,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去年八月判決黨產會作成的行政處分合法有效,黨產會命救國團將不當取得財產交還國有的行政處分,留待行政法院審理。國民黨竟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強行修法協助救國團脫離訴訟,連司法機關獨立審判的空間都要以國會多數強行剝奪,究竟要置我國的法治文明於何地?

黨產會發布新聞稿指出,在黨國威權時期,救國團一直是黨國威權體制之一環,乃眾所周知之事實。《黨產條例》制訂後,經黨產會調查發現,自國民黨中央遷移臺灣初期之「黨改造時期」,即在當時國民黨最高決策機關「中央改造委員會」之籌劃、設計下,通過救國團之「籌組原則」,由黨中央命國防部總政治部依據此原則辦理,同時將救國團定性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之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

黨產會表示,救國團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DNA,可以說自發想伊始即已決定。自黨產會作成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行政處分以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去年8月判決本會勝訴,認同本會處分合法有效,猶待最高行政法院最後的裁奪。之後另有該會命救國團將不當取得財產交還國有的行政處分,留待行政法院審理。黨產會痛批,國民黨竟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意欲強行修法協助救國團脫離訴訟,連司法機關獨立審判的空間都欲以國會多數強行剝奪,究竟要置我國的法治文明於何地?

黨產會指出,我們審視救國團的經營軌跡,難以想像一個純粹民間「公益性團體」,若非身為黨國威權體制一環,何能累積出數十億元的巨額財產。而如此優於其他民間公益性團體的特權經營地位,並未因《黨產條例》的制訂實施而消失。

黨產會舉例,依照救國團於2016年與台北市政府簽訂的「贈與契約」,救國團本該於2024年12月31日前,歸還其所經營「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的建物及附屬設施並點交完畢。然而,本該點交完畢回歸為公產的劍潭青年活動中心,至今尚由救國團以極其低廉之租金「現狀使用」營利,不知將繼續特權經營至何年何月?

黨產會表示,救國團以身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特權經營之事實,仍是現在進行式。據黨產會掌握,近年來救國團每年營收仍達20餘億元,總資產粗估亦高達50億元以上。此外,救國團於黨國威權統治時期,長年來參與各種黨國組織監控大專校園師生、社團,監控海外臺灣人與臺灣人社團。這些資料清楚顯示,救國團絕非其自稱之「公益性團體」。

黨產會質疑,值此年末時節,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意圖抹滅史實,欲藉逕付二讀背離憲政秩序的修法程序,沒收討論,將修法條文明列「曾隸屬於國家…」就不是政黨的附隨組織,不當取得的財產不必繳回,將救國團排除於「黨產條例」適用範圍外,意圖延續、保有救國團不當自國家取得、特權經營的財產。姑不論救國團就是不折不扣的國民黨附隨組織,若單就曾隸屬於國家因而獲得龐大財物的角度觀察,不是更該將因此取得的財物交還國家嗎?

黨產會最後強調,該會身為《黨產條例》主管機關,肩負收回不當黨產,推動轉型正義工程之任務,有義務向全體國人揭露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重傷大法官在釋字793號解釋所揭示,追討不當黨產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憲政價值,又一次毀憲亂政的「傑作」,盼國人多所理解,是所惟盼!

按:國民黨立委游顥等37人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第四條除新增「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外,也將原條文「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中的「或」改為「及」;第卅四條並增訂回溯條款。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