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碩彥/台北】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0)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4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決議其中1項公投提案合於規定,將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3項公投提案將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

中選會指出,趙偉程先生領銜提出之「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憲法訴訟法第30條增訂第2項即『前項(按指:憲法法庭判決時)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之規定,應予廢止?」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該會114年5月22日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提案人之領銜人補正後經提委員會議審議,認定合於規定,將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

此外,中選會表示,陳天壽先生所提「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3項及第79條第1項之修正,即罷免案之提議人於『提議』時需附上提議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嗣由總統於2025年2月18日公布)之規定,應予廢止?」,以及張人仰先生所提「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0條第4項及第83條第1項之修正,即罷免案之連署人於『連署』時需附上連署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嗣由總統於2025年2月18日公布)之規定,應予廢止?」等2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皆於114年5月22日舉行聽證竣事,又趙偉程先生所提「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98條之2即『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應予廢止?」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於114年5月20日舉行聽證竣事,上開3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60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2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4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1條第2項或前條第8項規定。四、提案有第32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及同條第5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

中選會表示,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最新進度,民眾可至該會官網「全國性公民投票專區」查詢(https://web.cec.gov.tw/referendum)。2025/06/20